委托合同 (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   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 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 理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套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 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共用 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向甲 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 述款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 ,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 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 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不及 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技术 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 (公章) (公章) 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 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 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 %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其余 %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 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 )种方式 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管理部分增加一款“乙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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