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建设项目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经借款方申请,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贷 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大写) 预计分年用款为: 万元。用于 ,         年年年万元; 万元; 万元; 年年年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二条 借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 编制年、季度用款计划,送贷款方审查凭以供应资金。贷款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 款计划内,按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供应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资金供应 不及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借款方在贷款方开立帐户,根据工程情况将贷款按月(季)分次转到 存款户支用,全部贷款由贷款方监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 权停止发放和收回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自 年月起,至 月至 年月止,共为 年年个月。其中建设期从 月至 年年月,还款期从 年月。分年还款计划如下:                年年年年年万元; 年年年年年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收;借款方不能按上述约定归还的,从次 ;挪用的贷款,从挪用期间加收罚 年开始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还款加息 息。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并计算复利。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 本合同贷款利率根据政策相应调整。   第六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经各方商定,同意用贷款项目的下列资金偿还:1企 业自有资金;2.基本建设收入;3.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和经税务机关批 准减免的税金;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5.实行投资包干分成部分。(附: 贷款项目预计经济效益表)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 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方式提供担保。担保协   第七条 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3个月后,借款方仍不归还的, 贷款方可以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方或担保方收回贷款。   第八条 如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产品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 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协商签订变更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签订 后借款方如果超过3个月以上不使用贷款,合同即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 保证方、 份,借款方主管部门、 、、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财税部门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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