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日签订时间: 年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  3.数量: ;;;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 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 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 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 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 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 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 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 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 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 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 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 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 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 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 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话:   开户银 行:   帐 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政 编码: 鉴(公)证意见: 邮 政 编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 年年月月日日至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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