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 ,邮政编码 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  受让方: 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 ,总用地面积为 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 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 平方米。 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楼层 层,建筑面 积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即 平方米。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 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 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 起算。   第五条  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 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额为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总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金总额 %共计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 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 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 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 房产后 %抵交出让金,至抵交 日内,以抵押所获贷 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 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 元人民币。 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 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 银行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 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 房产 (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 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 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 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 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 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 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 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 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中国 省(自治 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章)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 (章)   (签字)    (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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