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1)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 ;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 政编码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 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 (注:中方 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清。 日内全部付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 日内,甲方应为 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 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 日前 年月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 月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标准缴纳土地 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 条。)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 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 分行,帐户号 银行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 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 任。   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 用土地。 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 的手续。   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 日前交付土地。 年月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 告甲方请求重新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第九条 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 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 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筑物、附着 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 ,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   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 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 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 请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署,甲方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 (自治区、直辖市) 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章)     (自治区、直辖市) 省     乙方: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