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供委托动产拍卖用)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拍卖人(简称乙方), 拍卖行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 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提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睥拍卖物瑕疵。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 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规定情 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 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 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 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 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 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拍卖的底价 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止。 拍卖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帐号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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