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1)   GF-90-0601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保管方: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 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 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 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 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 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 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 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 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 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 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 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 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 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 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 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 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 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地 址: 保管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 年年月月日日至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