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4)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 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 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市市化工厂。地址: 供电局。地址: 日于   甲乙双方于 年月市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 市区现只有 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 千伏变电所现轻负 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 荷运行。为了解决 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 千伏变电所 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 运行检修,更换为 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 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 千瓦 安培,掌握其用 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 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 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 区负荷。 区变电所建   6.本合同于 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 (公章) (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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