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1] 估低价拍卖 [2] 估高价拍卖 [3] 无 估价拍卖 [4] 标卖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 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 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 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 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 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 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 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 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 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 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 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日止。 年月日始,至 年月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1234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地址: 拍卖人(签章):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