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4)   合同编号: 年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责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开户金融机构 ,邮政编码 ,帐号 ,电话   抵押权人名称 要负责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 ,电话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字第 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应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 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乙方保存。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 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 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 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A.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 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   C.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 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 自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 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 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约金。 %的违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 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 款总额 %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 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调解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乙方: (公章) 日   年月  附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契约编号:       单位:(元)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电 话 地 址 帐面价值 保险单 抵抵押现值押物名称折扣率规 单 格 位 数量抵押 存放 价值 地点 保险号码 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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