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外汇借款合同(1)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件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 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 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 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按个月浮动。乙方每3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 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 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 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 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 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 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 年月日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 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 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 ‰的承担费。 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 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 期日30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 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 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 收%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 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 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 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 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签章)          签字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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