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 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 “一段删去,改 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 为了 (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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