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合同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货运公司 建筑公司施工队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 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子、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承租 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 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 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 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 元钱的违 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 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 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出租方: 章) (盖章) 承租方: (盖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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