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赊欠买卖契约书   出卖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简称乙方,兹为 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 日交付清楚。 货件卖与乙方,约定 年月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准)。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 等情形。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 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日前通知 日内答复逾   第五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 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 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 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 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 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 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地址:    买受人(乙方):    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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