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 方)兹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x 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 x元整。   (2) 甲方必须在 年月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 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 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 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 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 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 降低长达一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 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 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款项。   (2) 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 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 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 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 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 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 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买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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