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 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 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 万元。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 日止。 年月日起至 年月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 资股本。 组建(合作) 厂的投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 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 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 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 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 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 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 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 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 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 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 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 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 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 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 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 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 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 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 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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