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契约书   隐名合伙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 (以 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商行专营 元整外,余人民币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由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元整后,即为 商行的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 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 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 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 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 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 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 日止共为 月。 年月日起至 年月年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 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 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 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 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如中途欲将x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 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 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 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 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 住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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