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寓租赁合同    公寓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 单元 号公寓 套租给 年月日起,将 楼(以下简称乙方) 作住宅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   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季度预付租金 元。乙方接到甲方 的滞 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 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公寓租 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须按仪表数据缴付 电费和煤气费。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 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下列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   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   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漏水,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上下水管道、暖气片及零件、 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   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   5.公用楼道的粉刷,首层每二年一次,二层以上每三年一次;   6.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和对乘员的人身安全保险。   乙方应将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损坏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 快修理,甲方未能及时修理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对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维修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 便和协助。如遇住房发生水灾、大量跑水、煤气漏气,在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的 危急情况下,甲方可进入乙方住宅处置。   甲方要定期检查和保养楼内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住房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 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房屋大修,不能继续使用,必 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条件大体相当的住房,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公寓中迁 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现承租的房 屋危及自身安全或健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六条   乙方对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有爱护保管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要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应遵守《住户须知》(另发)中的规定。乙方对公寓住房 结构或装置设备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承租的公寓可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   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   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应事先 通知甲方并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 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间。   第八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公寓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 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公寓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 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公寓修复时为止。   第十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 检验住房及其设备,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 按终止日结算。   乙方主动申请调换公寓时,须缴付原租公寓的油漆粉刷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异议,合同将 自动延长一年。 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本人签名)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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