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合同 贷款抵押人(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贷款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 甲方以其所有的 (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 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 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 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 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 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日止。 个月,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 银行的规定执 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 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 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 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 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 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 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 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 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 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 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 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 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 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 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 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 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 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 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 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 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 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 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 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登记生效)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 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 乙方:公章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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