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行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 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 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2条 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 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 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 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 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年季月  3.3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 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 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 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 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 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 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 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 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 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个月 期  序 金 额 币种: 序数 第1期 第2期 年季月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 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 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 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 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 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 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 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 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 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 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 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 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 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 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 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 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 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 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 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 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 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 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 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 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 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 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 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 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 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 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 %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5.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 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 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 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 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 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 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 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 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 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 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 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 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 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 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 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 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 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 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 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 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 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 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 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法人公章)  行   (法人公章)         签字人:       职务:      签字人: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