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动产拍卖行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拍卖人(简称乙方):深圳市动产拍卖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 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 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深 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 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向乙方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 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 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 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拍卖 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 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 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 价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经济合 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日止。 年月日始,至 年月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1. ;  2. ;  3. ;。  4.   委托人代表(盖章)   开户银行: 拍卖人代表(盖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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