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质 押 协 议 (推荐文本仅供参考)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 址: 年月日在上海 公证处签订。 (以下简称“出质人”) 地电话: 质 权 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质权人”) 地址:   鉴于: 1.出质人合法持有 股股份;   2.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相互合作的目的,签署了《借款协议》; 电话: 有限公司(下简称“ ”)总股 数  3.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 股份中的 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质权 人,作为出质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履约担保。   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   质权人:指   质押股份:指出质人持有的   借款协议:指双方于   第二条 质押 中的 万股限售流通股; 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协议》。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出质人根据《借款协议》以其合法持有的 总股数中的 万股限售流通股借用质权人万元款项的质押担保,质 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质权人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 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因出质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 1失。 3.如果按上述第 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质权人的损失,差 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处置其持有 总股数中未质 押的其他剩余部分(足以偿还质权人剩余债务金额的相应股份)或资金补偿;如 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质权人损失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4.质押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如送红股、分红派息等),也归质 权人质押。可用于质权人将来行使处置权。 5.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 人在登记中心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质权人配合出质人参与配股、配售 ,否则 一切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 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 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 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 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4)拍卖质押物所得款按第 2.3条规定处置,优先偿还质权人的债务。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 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 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 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 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 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2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 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 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 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 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 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 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 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与质权人一起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权人向出质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质押到期条件和质押权解除条件后十天内,质 权人负责完成解除股权质押的全部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提交出质人。   第五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 记手续后生效。   2.本协议的期限及解除质押的条件与《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与 《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条件一致。即出质人按期如数归还贷款后,质 押权解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 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 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 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 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3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任 何一方均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执行条款 本协议为具有法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质权人 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自愿放弃一切诉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 签署。 2.双方约定本协议在 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支付。 3、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费由出质人支付。 4、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六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其余供 办理公证、质押登记手续等使用。 第十条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物清;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3、证券账户卡。 出质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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