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 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日(吨/日)。 立方米/月(吨/ 月);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 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 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 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衡;或者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 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采取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 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 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 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 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 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 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 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 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 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 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 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 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 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   (盖章):   住所: 用气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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