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存 货 方: 地 址: 邮码: 职务: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 管 方: 地 址: 邮码: 职务: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 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 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 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 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 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 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 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 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 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 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 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 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 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 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 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保管方: 代表人: 年月日存货方: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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