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乡镇企业使用)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 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日,本合同       终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达到   第三条 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 质量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工作制。   第五条 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 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 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 资规定。乙方执行 试用期工资为 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 元。 ,工资支付按 执行;其中   第八条 乙方的保险待遇按 执行。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 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 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 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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