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抵押人: 地址: (甲方)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抵押权人: 地址: (乙方)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 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抵押财产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 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 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 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 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 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 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 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 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 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 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 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 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 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 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 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 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 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 毁损,甲方由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 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 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 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 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五、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 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六、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 分之 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 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 调解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失 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意识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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