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担保书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金额)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 )(下称“贷 (大写: 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利率为 ,用于 。该贷款期限为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 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 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 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 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 “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 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 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 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 “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 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 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 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 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 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 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 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 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 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 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 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 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 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 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 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 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 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 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 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 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 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 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 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 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 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 “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 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你行执二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签字)   职务:   开立日期:     保证人: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结算户帐户: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