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 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 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 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 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 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 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 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 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 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 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 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 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 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 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 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 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 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 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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